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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市建委关于实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2019-05-16 14:10:48 125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在全市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现场监管等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队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劳资纠纷问题的发生,从而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201511后全市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结转复工的项目应积极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从201611起,全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和结转复工项目均应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内容

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实行有效身份实名管理,动态监管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活动情况。

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基本信息;岗位资格信息;从事过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等从业信息;施工现场考勤信息;劳务用工合同等其他信息。

(三)管理机构

日常工作的监管由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

(四)工作方式

实名制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管理。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总责,汇总本工程项目自有、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现场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台账,报送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监督分包企业做好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专业承包企业按总承包企业建立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台帐要求汇总专业承包项目自有和施工劳务企业现场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送总承包企业按要求统一报送。

3.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4.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编制或选用其他地区、企业已经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管理系统(台账)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立。

三、有关要求

(一)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本企业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制定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实名制信息采集等具体管理工作,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并负责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告知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内容,并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所汇总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劳务人员实名信息表(见附件3)以纸介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报送市建管站。在项目施工期间如发生人员增减等变更时,要对人员进行先登记后上岗,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管站报送人员变更信息。

总承包企业要在2015715日前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见附件4)信息汇总报市建管站。

(三)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开展实名制工作作为建筑市场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内容之一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至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明细表(月报表)中,于每月底报市建管站。

(四)市建管站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入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影响企业信誉等级的评定并计入企业信誉(诚信)档案。对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外埠企业将通报省建设厅限制其入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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